第一条
由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锦天产业业园帮办工作组,协助锦天公司建立产业园服务中心,为进驻产业园企业代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
第二条
进入产业园的孵化、研发类企业,自进驻之日起2年内上交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年终经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后,7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年终经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局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后,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进入产业园进行高新技术项目孵化,租赁产业园内科研、办公用房的,租金实行交一年补一年的优惠,限期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度依据企业发展情况由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财政给予租金补贴支持;需租赁产业园生产用房的,租金参照办公科研用房执行。高新技术项目必须经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第四条
进入产业园投资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经锦天公司申请,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幅度的优惠。
第五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高新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个人收入、股利分红收入、按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50%返还给纳税者本人。属于“营改增”十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海外留学创业人员入园办企业自购办公、生产用房的应缴纳的房产税、房产契税由开发区财政给予补助。